一、推動勞工臨場健康服務之目的,係為協助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選工、配工及職業病預防等
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非有法定不得入場之情事,事業單位仍應依規定辦理,以確保勞工之健康
;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可藉由醫護人員之專業協助,因應疫情採取安全衛生相關防護措施。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第三級之疫情警戒延長至110年7月12日,事業單位於該日期前
,得暫緩、延後或於必要時以視訊方式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後續將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
新公告滾動調整。
三、此外,對於申請臨場健康服務補助部分,考量事業單位因應疫情升級,110年5月至6月期間因
故延後辦理之臨場服務,若於110年9月30日前辦理完竣,仍得於第三季(9月15日至10月31日
止)向職安署署申請「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惟仍須以實際臨場服務辦理方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