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補充《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職災給付保障之不足,對職災勞工提供多一層保障,無論職災勞工有無參加勞保,均可依其規定申請相關補助,包含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家屬補助及器具補助。
勞動部說明,有參加勞保的勞工如遭遇職業災害,經申請勞保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可另向職業安全衛生署請領上述6項補助。至於未加勞保的職災勞工,除上述各項補助外,如為受僱勞工,失能程度達第1等級至第10等級或死亡,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足額補償時,則以勞工保險最低投保薪資計算,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後,發給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以給予基本保障,並依法對雇主裁處補助金額同額之罰鍰。加保的職災勞工按月領取的生活津貼及補助,最長可發給5年;未加保者,則最長得發給3年。
勞動部統計,近3年已加保勞工各項津貼補助平均每年核發2,400餘人次、金額約為新臺幣(以下同)2億元;未加保職災勞工補助平均每年核發300餘人次、金額約為5,000萬元;總計已提供8,237人次之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相關補助,協助其度過難關。
勞動部提醒,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相關協助。勞動部並設有免付費諮詢服務專線電話:0800-085-151。如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申請相關問題,可逕洽職安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電話:02-8995-6666分機8287,網址:https://www.osha.gov.tw )
工安專區
火災爆炸危害探討及預防
一、 造成火災爆炸之事故,首先現場必要具備有火之三要素:燃料(可燃物)、氧氣(助燃物)、溫度。除了燃料、溫度、氧氣之外,尚須有「連鎖反應」,亦即燃料受熱而生可燃性氣體,此氣體與氧化合而生火,火又使燃料分解,如此反覆不斷循環,燃燒才能持續。這種現象叫做「連鎖反應」。
二、火災爆炸的好發場所&肇災主因:①危險物儲存場所及易堆積爆炸性粉塵、纖維塵之場所、常因未設防爆電氣設備或使用非防爆型燈具而因電氣火花造成火災爆炸。②切割與焊接作業時,常因未事先清除儲槽內可燃性蒸氣且未實施動火管制,致使切割與焊接之赤熱鐵屑引燃可燃性蒸氣而造成火災爆炸。③工廠常因不熟悉化學物質的使用量(加藥量)以及製程條件(加料速度、反應溫度、化學失控起始溫度及反應熱)致使反應器中化學物質過量或溫度過高,而導致放熱量過高,引起失控反應爆炸。④高溫金屬熔爐作業,常因未事前確定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與水接觸而引起水蒸汽爆炸。⑤油罐車作業,常因作業中危險物洩漏致可燃性蒸氣於現場累積,而現場又未設去除靜電之裝置及實施動火管制而造成火災爆炸。
三、火災的分類:依國家標準(CNS 3658)的規定,可分為四類。①普通火災(A類火災):凡由木材、紙張、棉、布、塑膠等固體所引起之火災。②油類火災(B類火災):凡由可燃性液體即固體油脂及液化石油氣、乙炔氣等易燃性氣體所引起之火災。③電氣火災(C類火災):凡通電中之電器設備,如變壓器、電動機等發生之火災。④金屬火災(D類火災):凡鉀、鈉、鎂、鋰及禁水性物質引起之火災。
四、 滅火原理:①冷卻法:即將燃燒物之溫度降低至燃點以下,使之不能繼續燃燒,冷卻法所採用之主要冷卻手段為用水注射。②窒息法:即使用一種適當物質把燃燒物四周的空氣排除、隔絕或稀釋,使燃燒物體得不到氧氣的助燃,而逐漸停止燃燒。③除卻法:即將燃燒中的物體破壞,而削弱其火勢;或將接近燃燒物體之可燃物料除去,而制止其延燒,漸而停止其燃燒。④抑制作用:此乃針對連鎖反應而言,由於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氫離子(H+)或氫氧離子(OH-)等活性基或原子乃是促進連鎖反應的因素,因此加入一些抑制物質與這些游離基結合,則游離基不再發生,燃燒之連鎖反應經阻斷,燃燒自然停止。
五、安全對策:
⑴ 危險物儲存場所應採措施:①應通風。②應裝設可燃性氣體偵測裝置,並使用。③防爆電氣設備。④標示「嚴禁煙火」。
⑵ ⑵切焊作業安全措施:①旁不可放置易燃物。②作業前應先清除可燃性蒸氣。③現場應備有滅火器。④管線應隔離盲封。⑤並實施動火管理及動火許可。
⑶ ⑶粉塵易堆積場所應採措施:①應常清理,以免粉塵堆積發生粉塵爆炸。②現場應「嚴禁煙火」。可能累積可燃性氣體或粉塵場所。③應使用防爆電器開關或插座。
⑷ 有爆炸、火災之虞作業場所:應使用合適之①防爆性能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並②採取通風、換氣等措施,並③對有爆炸、火災之虞蒸氣、氣體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④進出車輛裝設滅煙器。⑤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應使接合部密接。製程變更應實施風險評估。
火災爆炸災害國外資訊
一、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火災爆炸應變)
https://www.osha.gov/dep/fire-expmatrix/fire-explosion-yellow.html
二、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Northern Ireland
(工作場所火災預防管理手冊)
附件
職災案例
從事甲苯抽取作業時發生火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1990)
二、災害類型:火災(16)
三、媒 介 物:易燃性液體(5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災害發生經過:
臺南市,岱○股份有限公司麻豆二廠。災害發生於106年4月30日14時47分許。災害當天罹災者8時0分上班,平日工作內容是在泡料B區調製化學品作業,中午休息後,於13時30分持續工作至14時47分許,罹災者在泡料B區溶劑桶區內從事甲苯溶液抽取作業時,現場突然起火燃燒,在泡料A區作業之勞工賴○聽到罹災者求救聲後,隨即前往泡料B區察看,發現罹災者正在沖水,當下先確認罹災者行動及意識均清楚後,立即離開該處進行通報並將其送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救治,惟延至106年5月25日3時25分傷重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勞工洪○在廠內泡料B 區溶劑桶區從事有靜電引起火災之虞之甲苯抽取作業時,因B 鐵桶(20 公升)未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致有靜電蓄積,於甲苯逸散與空氣形成性混合氣體,濃度在燃燒範圍內時,遇靜電放電火花引燃B 鐵桶內甲苯,造成火災,勞工洪○被燒傷致2-3 度體表面積69%並吸入性嗆傷及雙下肢腔室症候群,經送醫治療延至106 年5 月25 日3 時25 分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勞工於甲苯抽取作業時,因靜電放電火花引燃易燃性液體甲苯,發生火災,勞工洪○遭燒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未設置去除靜電之裝置。
(三)基本原因: (1)所設置之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未專職。(2)未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⑶未對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勞工實施在職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 條第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 項)。
2.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有害物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有機溶劑作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9 條第1 項第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 項)。
3.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 條第1 項第1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1 項)。
4.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 條第1 項第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