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自104年6月1日起,對於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改發給訓練期滿證明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對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 監測人員」經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始得參加技能檢定之規定,業已修正,回歸訓練規則第23條規定,經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者,訓練期滿應發給 「訓練期滿證明」。 二、本部已依上述規定,公告該等訓練職類之測驗方式採技術士技能檢定,並自104年6月1日生效。亦即該等人員之資格取得,未來除接受教育訓練,取得訓練 期滿證明外,尚須通過安全衛生相關技術士技能檢定。 三、請各訓練單位自104年6月1日起,對於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改發給訓練期滿證明。另領有前述職類 訓練期滿證明及結業證書者,未來均具有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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