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3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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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
活動快訊
勞動部洪申翰部長重視勞檢,親臨新進勞動檢查員訓練班勉勵
勞動部洪申翰部長於今(23)日出席新進勞動檢查員訓練班結訓座談,勉勵新進檢查員勇於任事,
並期許檢查同仁能夠持續提升專業知能,廉潔自持,成為勞工朋友最堅強的靠山,一起為勞工權益打拼。
洪部長致詞時表示,勞動檢查的核心價值在於維護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並確保勞動基本權益,
也是貫徹勞動法令,照顧弱勢勞工朋友最重要的機制。勞檢是有風險、具壓力且專業性高的工作,
不僅需關注勞工安全,更須先保護自身安全,面對來自受檢單位的衝突與挑戰時,也應善用團隊支援。
面對日益複雜的勞動型態及工作環境,更應善用各種公權力執行工具,並依法行政,重視操守廉潔,
扮演捍衛勞工基本人權的守護者。
洪部長說,勞動檢查員不分平日或假日,都需要到高風險的廠場或營造工地實施檢查,督促雇主做好安全衛生防災設施,
同時也必須實施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等勞動條件申訴或專案檢查,為勞工爭取合法權益,工作十分辛苦,壓力也非常大,
更時常還遭受外界誤解,這些他都理解。
洪部長認為應該將願意擔任勞檢員的每一位同仁「捧在手心」,盡力靈活的提供各類專業知能或是資源上的協助。
部長邀請所有結訓學員提供建議與回饋,作為未來訓練內容與制度調整的重要依據。勞動部會持續支持勞動檢查業務,
也希望外界能體諒勞檢員工作的辛勞並給予支持,為建立良好的勞動環境一起努力。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自4月21日起在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辦理的114年度新進勞動檢查員訓練班,
係依據「勞動檢查法」及「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而所有新進勞動檢查員都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
包括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其中職前訓練包含150小時以上之學科訓練及60場次術科訓練,
未來也需要依據擔任之職務接受職業衛生、危險性機械設備、營造業等在職專長訓練,以因應不同製程、新興風險或作業型態檢查之需要。
近期工地多起施工架倒塌事故,職安署要求業者落實組拆作業安全
近期發生多起工地施工架拆除作業倒塌災害,包括4月21日台大醫院外牆更新工程及5月23日台中市南區某建築新建工程等
外牆施工架拆除作業,共造成勞工3死2傷,勞動部職安署除已立即指示轄管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檢查,予以停工外,
並對違反職安法令事項予以嚴處,及將該等事業經營負責人移送地檢署參辦。
初判2起災害原因為在施工架上堆放太多物料,超過施工架荷重限制,導致施工架倒塌及物料掉落而肇災。職安署強調,
施工架應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執業技師妥為設計,並製作圖說,且施工架拆除作業,屬營造業高風險項目,於拆除作業前,
應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
規劃適當防護設施(壁連座須依拆除作業程序進行,不得任意拆除),堆置物料不得超過設計荷重,
告知勞工作業過程之潛在危險,並指派作業主管於現場全程監督,落實安全作業程序。
職安署已責成各區勞動檢查機構加強巡查,對違規業者依法從嚴裁罰。此外,經檢查發現有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
亦將缺失事證及照片等函送轄區建築及交通等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另如屬公共工程,
一併副知該工程之主辦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擴大建築工程施工架安全監督。
營造工地應加強入場管制,落實作業勞工安衛教育訓練
經統計113年營造業因墜落死亡重大職業災害之罹災者中,多數並未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顯見職安衛教育訓練之落實與營造工地進場管制仍亟需加強。
為提升工作者職安衛知能及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營造工地應落實承攬管理及人員入場管制,
職安署已要求各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勞動檢查時,加強查核營造工程原事業單位(營造廠)之入場管制作為,
並對各級承攬人勞工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情形列為檢查重點,如查有承攬人之作業勞工未接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除論列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外,並應對原事業單位以違反同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罰。
另對於從事營造作業之無一定雇主、原住民勞工、移工及自營作業者等,事業單位若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需求,
可參加各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臺灣職安卡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至經勞動部認可之臺灣職安卡辦訓單位報名參訓。
附件
最新消息
職安更全面,霸凌零容忍-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建構安全健康之勞動環境係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之一,勞動部秉持「讓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之願景,
積極推動各項職場防災措施,我國職業災害已呈現下降趨勢,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產業現況,
為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及提升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包括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重點內容,並已送行政院審查,期使我國職場安全衛生邁入新的里程碑。
分析我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營造工程職災占比最高,而工程業主獲取最大利潤,投資工安成本卻過低,
且其中層層轉包交付承攬,責任不明,風險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故本次修法重點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
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先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如果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
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而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近期社會關注職場霸凌議題,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於本次修法特別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除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則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外,
並規範明確之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
並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部分調和相關程序規範,確保每一位工作者都能有所保障。
另外,參考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法律,提高罰鍰上限額度,且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眾監督,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102年7月3日更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後,最大幅度之調整,
呼籲企業應重視且落實各項安全衛生預防工作,進而在建構優質勞動力的條件下,促進企業永續發展,
勞動部也會持續與各界一起努力,共同為勞工朋友建構一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勞動部致力提升勞工健康服務品質與量能與企業共同守護健康勞動力
為守護職場勞工健康,勞動部自103年積極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勞工人數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應依規定配置健康服務人力,針對中小企業則委託專業團隊提供免費或部分經費補助,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經統計已配置健康服務人力之事業單位由103年1,425家,提升至113年10,338家,未來將透過多元策略,
強化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專業職能及服務機構品質管理,致力提升更全面之勞工健康服務體系。
勞動部表示,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制度,係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原則,由醫護人員結合運用職業衛生及相關人員專業,
於職場評估勞工作業環境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危害因子,給予專業諮詢與建議,針對工作傷病主動採取預防措施,
除符合法令外,更展現雇主對於勞工身心健康之關懷及照顧。考量中小企業資源有限,
勞動部透過「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健康管理措施,
減輕其費用負擔,自109年至113年累計補助近2萬家次,投入經費近7億3千萬餘元,照護勞工逾140萬人次;
經113年追蹤中小企業臨場服務補助實施情形,近9成企業認為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臨場提供服務,
有助於勞工自我健康照護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基於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為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的核心人力,勞動部為強化其專業職能,
113年度首度試辦「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微學程補助計畫」,強調跨領域學習,先以護理人員為對象,
共計補助4所校院;今年正式擴大辦理,對象更納入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由具職業安全衛生、
醫護等科系之大專校院提出申請,展現其辦學理念及特色,近期完成評選程序後將於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公布開辦學校名單;
此外,為增進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等人員協同合作,透過整合企業內部資源,
提升整體安全健康管理機制,勞動部今年起推動職場跨部門人員合作模式訓練,期雇主鼓勵人員參與,
展現對勞工健康保護的重視。
勞動部強調,面對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確保安全健康的勞動力,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好的投資,
勞動部將持續提升勞工健康服務品質與量能,也請中小企業多加運用免費諮詢及輔導資源,
如有需求可洽詢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68-580)協助。
政府資源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
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針對勞工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中小企業依法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
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相關管理措施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珮汝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附件
(免費)總會執行重建中心計畫辦理「工業區中小企業臨場輔導」,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各區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提供技術服務及法規諮詢,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實施臨場診斷輔導,以有效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達成減災目標。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
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珮汝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勞動部公告「115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三、勞動部就前項各款補助事項,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
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有訓練單位開辦,有需求之事業單位,
請把握機會踴躍派員參訓
勞動部職安署近來屢接獲民眾反映,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單位已多時未開辦,致無法派員受訓。鑒於該職類訓練需求較少,
訓練單位常因招生不足而無法開辦,為因應事業單位實務需求,職安署特洽商設有經該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
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訓練單位,於114年10月開辦該項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訊息連結https://isha.org.tw/Msite/tech/serch.aspx?key=IGFuZCBDb3VyTmFtZSBsaWtlIE4nJeS9nOalreeSsOWig+ebo+a4rCUn),
有派訓需求之事業單位,請踴躍派員參訓。
另外,職安署提醒,經該項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期滿證明後,尚需經同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始具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資格。
工安專區
易燃易爆物質作業危害預防
易燃易爆物質的管理,主要涉及安全儲存、搬運、使用和應變。 應確保儲存場所通風良好、遠離火種、熱源,並防範靜電和溢漏。
在搬運時應輕裝輕卸,防止碰撞和摩擦,並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具。
(一)儲存場所的選擇和設置:
通風:
易燃易爆物質的儲存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以降低可燃蒸汽或粉塵的濃度,避免爆炸風險。
遠離火種和熱源:
儲存場所要遠離火種、熱源、太陽光、電氣設備等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的來源。
防爆設備:
儲存場所的照明、電氣設備等應採用防爆型,以避免火花或靜電引起爆炸。
防靜電:
對於易燃液體和粉塵,應有導除靜電的措施,以避免靜電引火。
安全標示:
儲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儲存方式:
易燃易爆物質應按其種類和性質進行分類儲存,避免相互影響。
儲存量:
儲存量不得超過法規規定或核准數量。
定期檢查:
定期進行危險物品儲存的自我檢查,記錄檢查結果,並定期檢討執行成效。
(二)搬運和處理:
輕裝輕卸:
搬運時應輕裝輕卸,防止拖、扯、摔、撞,避免物料損傷或洩漏。
防護用品:
搬運人員應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服、手套、安全帽等。
防止靜電:
搬運過程應注意防止靜電產生,如使用防靜電材料、接地等。
避免摩擦和衝擊:
搬運過程中應避免物料之間的摩擦和衝擊,以防止爆炸。
處理濺灑:
如果發生易燃易爆物質濺灑,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如使用吸附劑或噴水冷卻,並注意避免火源。
(三)使用和應變:
安全操作:
使用易燃易爆物質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導致意外。
設置防火牆:
在易燃易爆物質的儲存、搬運和使用的過程中,應設置防火牆,防止火災蔓延。
滅火設備:
儲存場所應備有適當的滅火設備,並定期檢查和維護。
應變措施:
應制定應急措施,如火災、爆炸事故的應對方案,並進行演練,確保人員能夠應對突發事件。
(四)其他注意事項:
人員教育:
相關人員應接受易燃易爆物質的知識培訓,熟悉相關的法規、標準和操作規程。
緊急聯絡:
應建立緊急聯絡機制,與相關部門保持溝通,以便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及時得到支援。
法規遵從:
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易燃易爆物質的管理和安全。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
⑵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機電配線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種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三、媒介物:營建物(空調風管)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依據○○工程行負責人兼工作場所負責人范○○陳述,災害當天(114年3月4日)范○○指派罹災者與陳○○一同於
3樓常設展廳進行線槽配置作業,陳○○於地面備料,罹災者則攜帶作業所需工具及線槽材料搭乘高空工作車上升接近作業位置,
因作業空間受空調風管及鋼梁侷限,無法直接於工作車上完成安裝線槽鎖固作業,
即爬出高空工作車護欄並攀上高度5.9公尺的空調風管上作業,作業中倒吊固定空調風管的牙桿自鎖固點滑脫,
導致空調風管側翻,罹災者自風管上方墜落到3樓樓板頭部撞擊地面致重傷,經送天晟醫院急救,同日15時40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度2公尺以上之空調風管上墜落地面致死。
(二)間接原因:
1、使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2、使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進行機電配線槽安裝作業,未以架設施工架或 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3、使用高空工作車作業,未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種類、容量訂定作業計畫,且未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及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三)基本原因:
1、未實施自動檢查。
2、未訂定及報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未落實承攬管理及未確實實施工作場所連繫、調整及巡視。
5、承攬人未於事前以書面方式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2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
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