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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2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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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活動快訊

勞動部與台灣勞動法學會共同辦理「防治職場霸凌法制研討會」,邀請日本及國內學者專家對話交流

    為強化我國防治職場霸凌知能,勞動部與台灣勞動法學會於114年3月21日及22日分別於勞動部及國立臺灣大學霖澤館,
共同主辦為期2天的「防治職場霸凌法制研討會」,就日本、韓國、美國、德國、歐盟等先進國家與我國的職場霸凌防治法制
進行專題演講及實務研析交流,洪申翰部長於開幕致詞時表示,各界對於強化職場霸凌防治法制的期待,勞動部非常重視。
近期勞動部積極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密切討論,希望能讓不同身分的工作者在處理職場霸凌申訴、
調查及處理的機制趨於一致,保障工作者權益。

    研討會中特別邀請日本明治大學小西康之教授進行「職場霸凌防止法的回顧與展望」專題演講,就日本職場霸凌現況、
法制利於沿革、企業執行的困境及其未來法制發展等面向深入闡述,期借鏡日本的施行經驗,
對於我國研修職場霸凌防治法制有所啟發及助益;同時也邀請國內法學領域之學者,就國外法制與臺灣法院判例實務等進行專題演講,
並舉辦綜合論壇與參加者互動,希望透過多元角度和不同層面的社會對話與討論交流,發展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制。

    勞動部正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已納入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重點包括:明確職場霸凌定義、
強化內部與外部調查機制及提升受害勞工保護等,並將透過更多的輔導及宣導來協助雇主落實法遵,呼籲企業秉持ESG的精神,
透過良善的公司治理,形塑友善、和諧及共融的職場文化。

 

428世界職業安全衛生日勞動部呼籲各界重視職場安全衛生預防工作

    勞動部為達成「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之願景,積極推動各項職場防災措施,我國職業災害已呈現下降趨勢,
為配合每年4月28日「世界職業安全衛生日」,勞動部將當週訂為「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
鼓勵事業單位積極響應參與相關活動,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勞動部說明,勞動安全健康不僅攸關每位勞工的生命安全,更是企業永續經營與國家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在與各界的協助和努力下,降災已初有成效,其中113年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計287人,較112年300人減少13人,
降幅4.3%,而占比最高之營造業墜落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已降至83人,較112年之102人減少19人,降幅18.6%。

    然近期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例如臺中全聯倉儲新建工程大火、新竹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爆炸、
臺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氣爆及清理放流污水槽局限空間中毒等事件,均造成多人死傷,
究其主要原因為事業單位未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所致,為此,勞動部已立即展開包含強化營造業墜落減災措施、
鎖定高風險廠場進行專案檢查、強化具爆炸危害化學工廠製程安全管理、跨機關合作減災、提供中小企業改善協助、
加強宣導防災知能及建立職災地圖提升公共監督機制等多項精進減災策進作為。

    此外,勞動部也同步著手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條文,朝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
提高處罰額度、擴大違法公布等面向處理,更借鏡歐盟等先進國家職安衛策略,提出符合我國情之中長期
「2030臺灣職災減半推動策略」,就「持續減災」、「促進健康」及「文化扎根」三面向擴展投入資源,
期於119(2030)年前達成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減半之挑戰目標。

    勞動部呼籲,企業應重視並落實各項安全衛生預防工作,方能有效建構優質的勞動力,也才能促進企業永續發展,
勞動部也已發布今年度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實施計畫(可至職安署網站下載,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129/48131/48137/lpsimplelist),除於4月21日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
啟動儀式外,並訂於4月25日至27日辦理2025職業衛生暨職業醫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期望與各界攜手一起擔任勞工安全健康的守護者,共同為勞工朋友建構一個更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
 

職安署舉辦2025國際圓桌會議 聚焦職場健康與安全新挑戰

    配合「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4月24日舉辦「2025職業安全衛生實務圓桌會議」,
邀請來自美國、澳洲、韓國4位專家學者、我國相關專業團體與勞動檢查機構代表等參與,
探討國際間職業安全衛生發展方向及因應策略。

    圓桌會議由勞動部鄒子廉主任秘書主持,與會國際專家包括美國密蘇里州勞工廳廳長Anna S. Hui、
國際勞動檢查協會技術顧問Martyn Campbell、韓國漢城大學教授Dooyong Park、
美國Dekra公司資深副總裁Mei-Li Lin等。會中由職安署分享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方向、
職場霸凌防治及相關推動策略,與會者不僅提供建言及分享經驗,亦肯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修正方向,
認為我國對風險預防源頭管理與職場社會心理危害預防的努力,值得向國際分享。

    職安署表示,透過本次圓桌會議的經驗分享與實務對話,有助於凝聚多元觀點與行動共識,
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注入新思維,並轉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積極作為,促進健康勞動力的永續發展。

 

 

最新消息

勞動部攜手職災預防重建中心與專責醫院 守護人造石產業勞工健康

    近年來,人造石產業作業勞工罹患矽肺症的案例引發外界高度關注,罹病患者不僅有年輕化、
暴露有害因子時間較短即發病,甚至短期間內病情迅速惡化,而致個案死亡或需進行器官移植。
為減少該產業對勞工健康的危害,勞動部自112年起,攜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並與17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組成調查團隊,展開全國性人造石產業勞工職業病群聚調查。

    勞動部指出,人造石產業中多數使用含有石英砂(矽粉)成分之板材,於製造、切割、拋光及研磨等作業過程,
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的粉塵容易逸散於作業環境中,長期暴露這類粉塵可能會導致矽肺症。
根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計分析過往職業病通報資料,從110至113年共通報17例人造石矽肺症案例,
且多屬急性、亞急性或加速型,與傳統矽肺症潛伏期長達20年以上相比,暴露及病程發展時間短,自發性氣胸發病率較高,
且部分患者於進行肺臟移植後,仍不幸死亡。

    調查團隊歷經一年多的時間已經對國內35家人造石加工廠進行了訪查,並協助事業單位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3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截至目前已核定補助307名勞工,陸續協助94位勞工完成粉塵特殊作業健檢,
且檢查人數持續增加。若檢查結果顯示異常,或勞工從事濕式作業3年、乾式作業超過1年,
專責醫院將進一步安排接受免費高解析度胸腔電腦斷層(HRCT)和一氧化碳擴散能力檢查(DLCO),以便及早發現疾病,
並督促雇主落實危害預防。

    勞動部強調,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RCA)列為一級致癌物,為防範高危害粉塵引起之職業病,
雇主務必落實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勞動部為鼓勵企業積極改善工作環境,於114至115年期間,
針對勞工暴露於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作業環境較高風險之事業單位,提供改善工作環境之補助,最高可至350萬元,
呼籲企業善加運用。此外,勞工如有職業病診治需求,可透過就近的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網絡醫院資源,以獲得專業協助,
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查詢(https://www.osha.gov.tw/職災保護/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職業傷病診治(含專責醫院名單)查詢)。
 

臺中工廠6名勞工清理污水槽中毒送醫,職安署呼籲雇主加強防災意識

    23日上午在臺中工業區某金屬表面處理廠有6名勞工在污水槽內從事清理作業時,
發生中毒致4人昏迷及2人身體不適的重大職業災害,所幸經送醫治療後6位勞工均意識清楚,病況穩定。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於第一時間已趕赴現場檢查並勒令停工,初步研判災害發生原因為作業前未確認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
且未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該處將進一步釐清災害原因及依法裁處最高30萬元的罰鍰。  

    職安署表示,污(廢)水處理池、下水道及儲槽等局限空間場所,常有缺氧或有害氣體蓄積情形,
且缺氧、中毒危害無法以肉眼辨識,救援人員容易在未確實防護下貿然搶救而導致多人罹災,近期日本亦發生下水道施工時,
三名勞工疑似吸入硫化氫昏迷倒地送醫後不治的重大工安事故,顯示絕不可輕忽此類場所的高危險性。
因此,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進行清潔或維護作業時,應落實教育訓練,加強勞工危害意識,作業現場務必採取
「通風換氣」及「氣體監測」等關鍵措施,並指派監督人員確保現場落實各項危害預防措施(如附件)。

職安署表示,局限空間作業安全已列為本年度專案重點防災項目,並將動員全國勞動檢查人力強力督促業者,
呼籲雇主務必落實危害預防的各項職業安全衛生作為,維護勞工作業安全,杜絕類似災害再次發生。

附件

 

職安署發動全國建築工地聯檢,嚴防墜落、火災及倒崩塌等災害

    勞動部職安署為督促全國建築工程業者落實施工安全管理,於27日由鄒子廉署長會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王秋冬局長、
六都勞政機關及勞檢機構等主管帶隊,率百名勞動檢查員分別於北、中、南地區對已有工安裁罰紀錄建商所屬工地
發動同步突擊勞檢,並對違反規定工地祭出重罰。初步統計本次同步勞檢共82工地、違反256項、停工28處、罰鍰新臺幣約1,023萬元。

    職安署說明,統計去(113)年營造業三大災害分別為墜落、倒崩塌及火災等,其中墜落職災死亡人數降至83人,
較前3年同期平均值減少17人,降幅17.0%,減災雖見初步成效,惟與英國、新加坡及日本等國家比較,墜落職災占比仍顯偏高,
至倒崩塌及火災等職災死亡人數則分別為17人及10人,較前3年同期平均值各增加4人及10人,而「火災」首次列入營造業三大災害,
係因113年底台中市全聯大肚生鮮場新建工程大火造成勞工9死5傷所致。上述營造業三大災害以一般建築及廠房建築等為主,
約佔整體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60%,因此本次全國聯檢特別針對連續發生職災及已有工安裁罰紀錄之不動產開發或建設業者所屬建案,
以墜落、火災及倒崩塌等危害預防重點加強實施檢查,督促建商加強要求所屬建案落實施工風險管理。

    此外,鄒署長表示,為防範類似今(114)年初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從事室內裝修發生氣爆造成勞工及民眾5死38傷之大型災害,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裝修工程亦為今年檢查重點對象,因此,今天特別偕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王秋冬局長前往南港LaLaport案場裝修作業
實施檢查,王局長亦強調,為須防範類似事故,臺北市係由產業發展局督促四大瓦斯公司於進行營業用戶瓦斯管線改裝或拆表時,
協助確認施工現場持有室內裝修施工許可之實況後回報產業發展局,並副知建築管理工程處、消防局及勞動檢查處依風險分級原則進行查處。
有關臺北市府跨機關橫向聯繫合作防災作法,職安署亦將請各勞動檢查機構提供其他地方政府參考辦理。
 
    職安署表示,工程業主建物興利,其伴生風險應主動消滅,無論是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之業主,均應加強督促廠商落實施工風險管理,
各勞動檢查機構將持續勤查嚴罰,並結合地方政府建管及消防單位,不定期辦理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聯合稽查,以確保工作者施工安全。
 
 

預告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勞動部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因應近期國內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議題,因此勞動部自113年11月啟動職場霸凌防治
修法事宜,經邀請專家學者、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勞、資方團體等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並會商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就公務人員及勞工於不同場域之職場霸凌防治機制進行調和,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並於114年3月28日重新預告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表示,鑑於近年發生多起工安事件,尤其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災害發生原因多為工程規劃設計階段
未有風險評估機制、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未能發揮,加上罰則過低不具嚇阻作用,致事業單位輕忽法令規定,
因此在112年即著手研修職安法,並於113年11月7日至114年1月6日期間進行草案預告,重點包含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加強事業交付承攬安全管理、適度提高違法處罰上限額度、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公布事項等;
本次重新預告係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強化職場霸凌防治法令體制之訴求,於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計新增3條規定,
另配合修正相關罰則,法制設計以「申訴(被害)人保護」的角度出發,加強雇主之防治義務,重點包含:一、明確職場霸凌定義;
二、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不同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三、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
四、明定通報機制及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勞動部強調,職場霸凌防治著重於前端「預防」,需要勞、資、政三方共同努力,草案已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
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114年4月11日前)提供勞動部,俾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未來也將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及中小企業必要之協助資源,同時透過更多的輔導、宣導來協助雇主落實法遵,
形塑安全、健康、友善的職場文化。
 

 

 

政府資源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

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針對勞工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中小企業依法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
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相關管理措施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珮汝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附件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事業單位現場診斷輔導」,

為有效降低職災發生與改善工作環境,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實施臨場診斷及個案式輔導,
以有效改善職場危害因子,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
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珮汝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宣導懶人包

 
 

公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110年至112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分析

     一、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
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二、經查勞動部職安署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庫110年至112年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之重大職業災害,
分析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年度、縣市別、行業別、災害類型、媒介物、作業類型、違反法令、性別、年齡、中高齡或高齡、
工作年資、投保情形、教育訓練情形、健康或體格檢查情形等。
 
    三、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110年至112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分析如附件。
 

附件

 

工安專區

承攬作業危害及預防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年報,現階段台灣職業災害仍以製造業與營造業為主要致災行業,
承攬作業肇災率居高不下,主因是利潤空間在低價搶標已被壓縮是層層轉包之剝削方式、加上趕工壓力使得實際承包承攬施工包商,
會在成本與利潤考量,不得不變相減少安全防護措施。要降低職業災害,
必須對於承攬模式加強安全管理並強化營造業與製造業承攬商安全防護。
 
    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承攬商安全管理規定共計有第25條〜第28條:第25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此條文明確揭示原事業單位仍具連帶責任,故不應輕忽。
 
    為確保員工與承攬商恪遵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並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建議應遵循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攬作業之鑑別:鑑別承攬作業清單,辨識潛在危害及風險。
 
(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施工前均應完成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應採取控制措施之報告,經審核確認後,才可正式施工。
 
(三)研訂承攬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依交付承攬項目之規模及特性,建立、實施及維持符合規範之承攬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員工與承攬商於作業環境時進行高空吊裝作業、設備維修掛牌時預防危險傷害,及進行動火作業過程、局限空間作業時能保障生命安全。
 
(四)承攬人之選擇及評估:選擇已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作業人員施作。
 
(五)發包及簽約:為確保承攬人瞭解並遵守安全衛生法規與管理規定,應將承攬人須遵守之規定明確規範於書面契約中。
 
(六)溝通及協調,入廠、施工、記錄管理:危害告知、協議組織、作業主管巡查、特殊作業許可等。
 
(七)績效監督量測:定期評估承攬人於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結果應納為後續承攬資格之考量要素。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
⑵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輸送帶偏移調整作業遭捲入災害

一、行業分類: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二、災害類型:被夾、被捲
 
三、媒介物:輸送帶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114年1月○○日9時許,廠內設置之上傾斜輸送帶有砂石漏料情形,勞工潘○○前往察看為輸送帶尾輪之皮帶有偏移情形,
於是潘員獨自在尾輪處調整偏移皮帶,當日13時43分許,廠長要找潘員詢問砂石漏料處理情形,發現潘員在上傾斜輸送帶尾輪處,
右手捲入輸送帶之皮帶與尾輪轉軸之間,且輸送帶尚在運轉中,於是廠長請同事關閉輸送帶電源,並撥打電話通報緊急救護,
經119救護人員至現場急救時,發現潘員已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勞工潘○○從事輸送帶偏移調整作業時,右手捲入輸送帶之皮帶與尾輪轉軸間,造成右手臂斷裂、
                        肋骨骨折,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輸送帶尾輪未設護罩、護圍等設備。 
    2、未於輸送帶之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
    3、使勞工從事輸送帶偏移調整作業時,未停止輸送帶運轉。
 
(三)基本原因:
    1、未對輸送帶捲入危害實施危害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訂定輸送帶偏移調整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未實施自動檢查。 
    4、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
            套胴、跨橋等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 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
            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7 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