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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1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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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活動快訊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產業園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移工的職場安全衛生知識,

減低外籍移工因語言隔閡而造成的職災發生率,申請相關資訊如附件,請踴躍申請報名!

       有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
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第19條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若單位有意願申請辦理者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姵汝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產業園區事業單位現場診斷輔導」,為有效降低職災發生與改善工作環境,

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實施臨場診斷及個案式輔導,以有效改善職場危害因子,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姵汝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

 

114年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評選即日起受理報名至3月21日止

    為鼓勵事業單位運用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升職場防災管控能力,勞動部辦理旨揭評選活動,即日起至3月21日 止受理報名,
歡迎符合資格之事業單位及人員直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送件參選。
 
    勞動部於114年1月17日修正公布本要點第6點、第7點,將優良人員區分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二類,
以及新增勞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程序與推薦表,由勞動檢查機構各推薦1名(共計13名),並向初審單位推薦,
詳細內容請參閱「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附件1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公布114年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實施計畫,歡迎各單位踴躍參與

    為塑造全民職場安全衛生文化,營造友善工作環境,實現尊嚴勞動,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整體水準,
公布「114年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實施計畫」,鼓勵各單位踴躍推動各項促進職業安全與健康相關活動。
 
    各單位配合本計畫辦理之情形,將列為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優良單位五星獎、
優良工程金安獎及政府機構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優良等獎項之評核指標,請欲參與之事業單位,
依本計畫內容及附件格式,自行研提各單位年度活動,並於114年3月31日前上傳活動一覽表
及本年12月31日前上傳成果提報表至「職場安全健康週專網」( https://safety.osha.gov.tw/)。
 

附件

 

職安署舉辦114年度「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選拔活動開跑

    為推動企業落實ESG並強化職場健康與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賡續辦理「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選拔活動,
表揚推動健康勞動力有成的標竿企業,並引領產業及其供應鏈共同提升健康勞動力的永續價值。
 
    本次選拔涵蓋所有產業別,依企業資本額進行分組評比。凡設立於中華民國並於我國營運之公民營事業單位,
且已編製、申報113年永續報告書(含應編製或自願編製者),均可報名參選,活動簡章如附。
 
    選拔活動報名日期自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參選企業應參照職安署建置之「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
撰寫成效報告書,並於報名截止前完成「企業永續報告公開職業健康與安全績效自我評量」線上填寫。

附件


114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選說明會開放報名,請踴躍參選

    勞動部創設我國職業安全衛生領域最高獎項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表揚長期在安全衛生持續深耕努力,
並以員工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為先之優質企業,得獎之企業除為業界學習標竿,更展現永續經營之價值,
今(114)年為鼓勵更多企業參選,特舉辦參選說明會,除邀請去(113)年獲獎企業經驗分享外,並說明參選注意事項,
敬邀有意參選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且符合參選資格之企業,至職安署首頁/便民服務/線上報名,報名114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說明會。
(網址:https://service.mol.gov.tw/mol_course_v3/mol_course_v3_external_view.php)。
 

附件1

附件2

 

 

最新消息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赴臺北榮總 探視職災勞工接受重建服務情形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職安署鄒子廉署長、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何俊傑執行長於1月20日,
前往台北榮民總醫院(雙認可專責醫院),關懷3名職災勞工,經醫院專業人員及台北市政府職災專業服務人員共同協助下,
接受醫療復健、社會復健及職能復健等一連串整合型服務,以重返職場復工的歷程及感想。
 
    台北榮總係於111年底經勞動部認可成為職業傷病診治及職災職能復健雙專責醫院,協助相當多職災勞工順利重返工作崗位。
對於台北榮總多年來在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的努力與貢獻,洪部長表示十分感謝。
另勞動部已在全國布建17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38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也在全國22個縣市聘僱70名職災專業服務人員,
為的就是要協助職災勞工受傷後,可就近接受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經專業及個案化的服務重返職場。
 
    訪視過程中,台北榮總除介紹該院傷病診治與職能復健整合性服務特色外,洪部長並訪視2位罹災勞工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情形,
在冷氣公司擔任二手技師的陳先生,113年3月戴著棉布手套操作車牙機時,不慎被機器捲入,造成右側手第三指壓砸傷並遠端截指;
從事機場地勤工作的徐小姐,113年4月在起飛前檢查機上裝備時,不慎導致右腳踝韌帶扭傷和右趾長伸肌腱病變,
陳先生及徐小姐皆經由台北榮總醫療團隊職能復健整合式服務,協助走出罹災後心理及生理的陰影,並將配合醫院的規劃逐步復健。
 
    另一位已復工的林小姐現場分享其於112年9月在台北市受僱擔任攤位臨時人員,因清理冰淇淋機器,
右手大拇指遠端指節不慎遭機器夾斷,透過一連串的職災重建服務,順利在一年後的113年9月重返職場。
3位職災勞工亦均對台北市政府職災勞工專業服務人員在權益維護、連結相關資源及協助重返職場等服務予以肯定。
 
    洪申翰部長提到,其實看到職災的新聞事件,常常都會想,若過去就有發生過類似的事故,有沒有什麼在預防面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
甚至要找出隱而未見的職業傷病族群,包括要如何加強事業單位、雇主的教育,這些都是勞動部要盡力做,也必須做好的事。
 
    透過本次職災勞工現身說法,勞動部表示,以「個案」為中心的服務,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工局(處)及職災專責醫院合作協力的重建服務網,
配合職災預防重建中心的專業技術輔導與協助,能讓職災勞工克服職災事故後的障礙,邁向康復並順利重返職場。
勞工如懷疑自身所患疾病與職業因素相關,或不幸發生職災有復工協助需求,可就近至職能復健專責醫院,由專業人員給予適時協助,
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職災保護/職災勞工重建服務(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67999/nodelist)查詢。

 

職安署對石化業及營造業發動年後復工全國勞檢 ,重罰職安管理績效不彰廠場及工地

    今(114)年春節連假已結束,各行各業亦陸續恢復營運,勞動部職安署為提醒全國各地廠場及營造工地於連假之後,
不可因安全意識鬆懈而導致災害發生,於今(7)日由職安署鄒子廉署長及各勞動檢查機構首長或主管率隊,
於全國北、中、南各地區針對石化業及營造業等高風險行業發動全國同步勞檢。初步統計,
本次共勞檢石化廠5家、營造工地31個,發現違反職安法令137項,並依法停工13處、罰鍰新臺幣約437萬元。
 
    職安署表示,石化業製程涉及高度易燃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因製程不良造成火災爆炸的重大事故時有所聞,
形成的生命財產損失及社會衝擊非常巨大;另,營造業由於國際化及都市化發展關係,工程案件有朝向大規模、
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本質危害相對提升,其中又以墜落職災最為明顯,因此今年度首次全國同步勞檢,
即鎖定石化業及營造業等高風險行業為對象,對於未落實製程安全管理之石化廠及施工安全管理之營造工地,祭出重罰。
 
    此外,職安署呼籲全國各產業於新年度的開始,亦應以近期發生的重大職災為鑑,
例如:113年12月19日台中市全聯大肚生鮮廠房新建工程施工大火、113年8月20日彰化縣海龍離岸風場陸域降壓站及
管路工程安裝消防CO2鋼瓶過程不慎洩漏及114年2月6日新竹縣遠東化纖新埔廠爆炸等災害,
均造成勞工重大的傷亡及企業運作停止的損失,因此,各廠場及工地應分別重新檢討製程安全評估、施工風險評估,
加強各項安全衛生管理,職安署亦會藉由不定期辦理各項專案檢查及聯合檢查等方式,
督促事業單位落實相關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以持續降低職業災害風險。
 

 

114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選活動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報名,請踴躍參選

一、114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報名。
 
二、鑑於傳統產業已逐漸轉型並改善工作環境,為引導傳統產業運用管理系統強化職安衛管理績效,
       爰將「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併入企業標竿獎,並將「中小企業特別獎」名稱調整為「中小企業標竿獎」;
      「個人奉獻獎」名稱調整為「個人獎」,並分「卓越領導獎」及「終身奉獻獎」。即本獎114年分為「大型企業標竿獎」、
      「中小企業標竿獎」、「勞動健康特別獎」及個人「卓越領導獎」與「終身奉獻獎」。
 
三、本獎頒發作業要點、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本獎頒發作業要點:
     「大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標竿獎」及「勞動健康特別獎」,每年每獎項以不超過5名為原則;
     「個人獎」之「卓越領導獎」及「終身奉獻獎」,每年每獎項以1名為原則。
      參選除個人獎由機關、團體推薦外,餘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
 
     (二)本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大型企業標竿獎」與「中小企業標竿獎」之參選資格以經濟部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為區分依據。
 
      為鼓勵企業踴躍參選,放寬三年內未獲相關獎項者得參選。
 
四、詳細內容請參考114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考手冊(如附件)。
 

附件

 

公告自114年7月1日起訓練單位辦理「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及

「潛水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一、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訓、考分離」制度,勞動部自102年1月1日起,
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4條第3項規定,陸續推動「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26種「管理職類」之結訓測驗,
於認可之測驗試場,採以「統一命(配)題」、「電腦測驗」、「系統列印證書」方式辦理。
 
    二、實施以來,全國已建置60家合格測驗試場,並逾53萬名受訓學員接受測驗,推動成效良好。
勞動部公告自114年7月1日起,增加「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及「潛水作業主管」
管理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以提供更為公正便捷之測驗機制,提升訓練品質。
 
    三、提醒各訓練單位,有關結訓測驗於認可測驗試場採電腦測驗方式辦理,依其實際測驗日為基準,
包括於公告生效日前開班而於生效日後測驗或補測者,均須採電腦測驗方式辦理。
 
 

日本3名溫泉飯店員工疑吸入「硫化氫」中毒亡,職安署提醒我國溫泉業者引以為鑑

      據新聞媒體2/18報導,日本福島市町庭坂一間溫泉飯店3名員工,17日下午前往山區維護溫泉泉源時倒臥泉源旁,
經送醫後均宣告不治。日本警方指出,該地點硫化氫濃度極高,3人可能因吸入硫化氫中毒釀災。
 
      職安署表示,我國歷年亦發生過類似清洗溫泉井、槽發生硫化氫中毒造成人員死傷之重大職災。
硫化氫(H2S)是一種無色但具有臭雞蛋氣味的氣體,濃度到達 100 ppm 至 150 ppm 人會暫時性失去嗅覺、
濃度達 700 ppm 會使人立即休克甚至無法呼吸及死亡。由於硫化氫易溶於水,因此常於作業前未測出或濃度極低,
但作業時水體擾動致大量硫化氫釋放於空氣中而釀災。
 
      我國針對常見硫化氫的作業場所(例如:硫磺溫泉水井(槽)、廢污水槽、污水下水道、紙漿槽、醃製槽、
屠宰場有機物儲槽等),都會列入勞動檢查及宣輔導的重點。職安署特別藉日本甫發生的重大事故,
呼籲雇主使勞工進入類似作業場所時,務必要落實通風換氣、氣體監測及必要的緊急搶救措施,
並應定期檢視作業危害預防設備及管理措施是否已經足夠,持續強化工作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熟稔作業標準程序,才能真正落實作業安全防護。
 

附件

 
 

政府資源

公告認可「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學會」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護理人員)

專業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機構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及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
勞動部認可「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學會」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護理人員)
專業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機構,認可期間至117年3月21日止。
 
    如欲查詢其他經勞動部認可之訓練機構名單及其相關資訊,請逕至職安署網頁之職業衛生項下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查詢;至各項課程開課訊息,請逕洽各認可訓練機構。
 
 

勞動部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

    因應近期各界關注職場霸凌防治,為強化雇主預防責任,確保工作者之身心健康,
勞動部於114年2月21日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強化不法侵害、職場霸凌及其他名詞定義及態樣說明。
 
(二) 增訂依企業規模明定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及外部專家參與調查之期限等處理機制。
 
(三)附錄表單依企業實務需求更新。
 
 

113年度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查核結果

為確保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品質,勞動部113年度委託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顧問服務業務實地查核。
 
        113年度共查核35家,結果為優等者計1家、甲等者計8家(依筆劃順序排序如下),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優等:職德職業健康顧問有限公司
 
甲等:
1.元熙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季灃健康服務有限公司
3.海爾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4.盛順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5.康邁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聖美麗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7.實青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8.樂橙職業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件

 

 

工安專區

人造石有害粉塵危害預防

    人造石是一種新興的建材,近年來人造石在建材市場市佔率持續上升,尤其是廚房流理臺、浴室盥洗檯面的製作。
勞工切割人造石板,持續暴露於二氧化矽粉塵的工作環境中,若未做適當防護,
吸入肺部不易被分解導致矽肺症(silicosis),造成不可逆之肺部纖維化疾病。
 
    新興產業人造石加工業對勞工的健康危害不容小覷,恐因工作環境暴露於二氧化矽粉塵而引發矽肺病,
近年陸續在台大醫院、林口長庚、台北榮總及花蓮慈濟醫院發現個案,粉塵暴露時間較短就發病,急速讓肺部損傷的樣態,
引起醫界及學界注意,其中花蓮慈濟醫院,針對近年臺灣人造石矽肺症病例彙整分析,
印證患者普遍有年輕化且病程發展迅速二大現象,顯示從事人造石產業勞工若未做好適當防護,對健康戕害甚鉅,
提醒勞工工作時務必全程配戴防護具。

危害預防:
 
(1)事業單位與雇主在生產、再製及使用人造石加工之事業單位宜評估進行製程工程改善,
    如推動人造石生產線密閉及自動化、於粉塵產生處採濕式作業與局部排氣通風。
 
(2)定期環境監測確保粉塵濃度不致超標。
 
(3)勞工配戴適當的呼吸防護具,落實呼吸防護具配戴之教育訓練。
 
(4)定期參加粉塵作業之特殊檢查。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
⑵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⑶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塑膠採光浪板破洞更換工程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
ΟΟ公司廠房內屋頂塑膠採光浪板破洞漏雨,罹災者等人於113年10月2日開始前往該公司進行屋頂塑膠採光浪板之更換作業,
10月5日8時許罹災者等人一起到ΟΟ公司廠房內屋頂從事舊有浪板拆除作業,約14時47分許,罹災者正在屋頂進行鐵皮浪板拆除作業,
廠房後方屋頂鐵皮浪板已拆至接近塑膠採光浪板附近,罹災者於屋脊附近移動,移動過程中不慎踏穿塑膠採光浪板而墜落至地面,
在地面作業的勞工聽到聲音,轉頭看到罹災者蜷縮在地上,另名勞工就立即打119叫救護車,後由救護車將罹災者送至醫院急救,
延至113年10 月16日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直接原因:罹災者踏穿距地面高度約7.3公尺之屋脊旁塑膠採光浪板墜落 至地面,
                        造成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規劃安全通道,且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並於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設安全母索,致安全帶未能確實勾掛,亦未戴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屋頂作業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規定事項。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 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
       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 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