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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第2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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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tag:date}

活動快訊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相關資訊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本(111)年7月7日起施行。有關國內訓練單位辦理該訓練之開課資訊,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TZ01/ClassSelect.aspx)」訓練專區的課程查詢,搜尋條件勾選「1.教育訓練」,大類勾選「08000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小類勾選「08180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輸入驗證碼,即可查到已經開課的相關資訊。

即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作以外課程得繼續以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

    近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變種病毒(Omicron)疫情影響,為利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配合辦理防疫管理措施,降低學員群聚感染之風險,訓練單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教育訓練課程,依勞動部111年5月2日勞職授字第1110202126號函規定,除實作、實際演練、實習、操作等課程應以實體方式辦理外,得持續採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於111年1月1日起,針對勞保投保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其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應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事業單位規模已擴及50人以上,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內涵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附件

本會執行111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擬辦理工業區促進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8月份場次及報名方式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為強化安促會安全衛生知識。依去(110)年「工業區重大職災」類型及各安促會教育訓練課程需求,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制度,規劃本訓練。提升工業區安全衛生知識,強化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活動推動效能,並於課後將教育訓練講義內容公佈於網頁上,以供更多事業單位點閱,擴大學習成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場次報名人數有限,並請配合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之相關防疫措施及注意事項。
 
    課程報名相關資訊詳如簡章,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聯絡窗口。

附件

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移工的職場安全衛生知識,減低外籍移工因語言隔閡而造成的職災發生率,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第19條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宣導海報、訓練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一

附件二

 

最新消息

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

    為協助企業職業健康與安全業務之推動及作為企業永續報告揭露職業健康與安全指標之參考運用,職安署參考GRI 403準則擬定「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本指南適用所有企業,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

111年5月1日起勞動部擴大受理職業傷病通報,守護職災勞工不漏接

    為掌握職業災害事故,及時提供職災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勞動部建置職業傷病通報系統(https://nodis.osha.gov.tw/   ),提供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醫療院所、雇主或其他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之人員,辦理主動通報。
 
    職災勞工能否順利重返職場工作,取決於職災個案之早期發現及服務介入,為防堵事業單位害怕受罰而有隱匿職災通報之情事,該通報系統除擴大通報來源外,亦提供民眾簡易的通報方式(如附圖),通報者毋須申請帳號,即可透過網頁將發生職災之個案姓名、傷病情形、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登錄於系統中,勞動部接獲通報後,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相關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職災勞工專業服務人員協力,依職災個案需求,適時轉介至職業傷病診治認可醫療機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該勞工必要之後續服務及協助。
 
    勞動部提醒雇主,上開通報系統係依災保法第73條第4項規定,為早期介入、擴大保護及照顧勞工之主動通報機制,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於8小時內通報重大職業災害義務之管理目的不同,事業單位勞動場所若發生職安法所定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應依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以利勞動檢查機構迅速掌握災害訊息,防止災害擴大及類似災害之發生。
 
 

職安署再次啟動全國同步勞檢,對違規業者重罰

    勞動部職安署為抑止夏季職災好發期之高風險,採取「勤查嚴罰」勞檢策略,於7/7再次召集全國各勞動檢查機構,對營造工地及局限空間作業等高風險行業及作業,啟動全國同步勞檢,並對違規事業單位祭出重罰。本次為繼於6月24日針對重大建築投資工程、廠房新建工程及鐵路地下化等公共工程實施全國同步勞檢後,職安署再度重點出擊,要求事業單位落實職安法令,嚴防重大職災事故發生。初步統計本次同步勞檢共32工地、違反194項、停工27處、罰鍰新臺幣約450萬元。
 
    職安署說明,由於桃園地區於7月2日、4日及6日連續發生建築新建工程、廠房新建及修繕工程等重大職災事故,本次執行全國同步勞檢時,職安署鄒子廉署長特別偕同桃園市勞動檢查處李賢祥處長及同仁,至桃園地區聯合稽查及職災調查,鄒署長並指示勞檢機構就現場明顯缺失者,予以停工處分及嚴罰究責,後續也要嚴審職災復工申請,力阻職災重複發生。此外,對於5月28日新北市板橋區某廢棄人行道從事積水抽除作業及6月24日高雄市鼓山區某處汙水管線修繕作業,發生局限空間作業中毒重大職災事故,本次全國同步勞檢,也將台電、中華電信等人孔作業及汙(雨)水下水道作業等,納入強力檢查對象,督促業者落實局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鄒署長表示,職安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將持續擴大辦理高風險行業及作業的全國同步勞檢,提醒事業單位不可輕忽任何不安全的作業,務必遵守職安法令,並落實安全作業程序,一旦查有重大缺失或發生職災事故,勞動檢查機構除依法查處嚴罰之外,並追究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職安署實施掃街檢查,督促臺中港區公共工程施工安全

    勞動部職安署為保障營造場所工作者作業安全,加強督促公共工程落實職業安全衛生,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已列管全國重大公共工程加強勞動檢查,7/5特別針對台灣中油公司、臺灣港務公司、台電公司等臺中港區公共工程實施掃街檢查,並提醒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應督促各級施工廠商積極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
 
    職安署表示,近年因臺中港區發展熱絡,重大公共工程標案激增,時序又進入夏日,戶外氣溫持續攀升,暑氣蒸人,常造成工作者作業時疲勞、煩躁而注意力不集中,致容易發生工安事件,為督促事業單位加強落實各項防災工作,本次選定臺中港區重大公共工程實施檢查,經檢查結果計3工地遭停工處分,共違反35項次、罰鍰72萬元,主要違反內容為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邊緣作業場所設置防止墜落措施不足;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除均將依法裁處外,也同時強調「安全第一」是施工核心,工作安全是絕對不容妥協,尤其是公共工程更應為民表率,積極提升施工安全技術及管理。
 
    為展現降低公共工程職災之決心,守護工安勞檢不鬆懈,職安署呼籲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加強安全衛生管理,確保每一位工作者作業安全,此外也將從源頭加強防災管理,除持續公共工程實施工安抽查,期藉由勤查嚴罰,加強督促雇主確實遵守各項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保障職場安全。
 

政府資源

勞動部建構職業病預防專業服務網絡,維護離職退保勞工健康權益

    為維護離職退保勞工健康權益,勞動部結合勞保局、職安署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專業資源,建構職業病預防專業服務網絡,主動通知曾從事致癌性等有害作業勞工,於離職退保後仍可申請接受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並就檢查結果提供健康管理等關懷服務,以保障其權益。
 
    勞動部表示,考量勞工從事部分有害作業罹患職業病潛伏期可能長達10年至30年不等,就其健康狀況有必要予以追蹤,並提供相關服務。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今(111)年5月1日施行,已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透過相關資料庫掌握過去曾從事游離輻射、粉塵、石綿、苯等16類致癌性有害作業,對於已退休或離開職場之勞工,主動通知其向勞保局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且針對檢查結果有異常者,將透過今年甫成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健康諮詢及管理等服務,若該異常疑似與工作相關者,則由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提供評估、個案管理及醫療或相關津貼補助申請等服務。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可於勞工變更作業或離職退保之後,主動為其提出申請或告知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權益,而勞工若現職未從事游離輻射、粉塵、石綿、苯等16類有害作業,但過去曾從事該等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或已離職或退保,均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有關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職災保護( https://www.osha.gov.tw/1106/1176/ )或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專區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介紹( https://www.bli.gov.tw/0105830.html )參閱,若有相關疑慮,可洽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02)8522-9366(職業傷病服務處)諮詢。

戶外氣溫持續攀升,職安署檢查及宣導雙管齊下,預防勞工熱危害

    近期各地天氣高溫炎熱,中央氣象局發布部分區域有連續出現高溫的情形,為維護戶外工作者安全健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熱危害預防納入夏季防災重點工作,除擴大實施監督檢查外,並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合作舉辦觀摩會,透過實體及線上直播方式分享實務作法,以強化業者對於戶外高氣溫的危害預防成效。
 
    職安署表示,近期勞動檢查機構實施道路施工作業檢查時,發現有勞工作業附近空曠並沒有遮陽場所提供休息情形,也有雇主僅將飲用水放在工務所,勞工無法方便且即時飲用,這些都是不符合規定的;另外,去(110)年9月北部某農舍新建工程,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雇主未有適當的危害預防措施,也未警覺到勞工有身體不適情形,立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給予降溫,導致引起橫紋肌溶解症而不幸死亡。鑑於目前正值夏季高氣溫期間,為避免類似職災發生,職安署已動員全國勞動檢查員擴大檢查,並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由於營造工程為熱危害高風險場所,特別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務局合作於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工程案CQ870標進行觀摩,該場地現進行明挖覆蓋工程,建置佔地近12公頃的機場,每日作業勞工約260人,業者為了讓勞工有陰涼的休息區,搭設遮陽棚架並設置電風扇及細水霧,降低作業環境溫度,且提供充足飲用水及運動飲料,同時搭配實施危害預防教育訓練,與強化高風險勞工健康管理,讓戶外作業勞工不再擔心熱疾病。
 
    朱金龍副署長於觀摩現場強調,在夏季戶外作業時,採取「多喝水、多休息、要遮陽」預防措施最為重要,提醒雇主應依規定採取降溫、遮陽設施,提供勞工熱適應時間,並透過教育訓練提醒勞工隨時關注身體狀況,建立勞工間的互助關懷機制,彼此互相照應,如有不適情形,才可迅速協助其離開高氣溫環境、設法降低體溫、補充水份,必要時送醫治療,避免造成更大傷害。
 
    職安署提醒高風險業別,雇主應依規定落實勞工健康保護,如有違反規定者,將於改善期限屆期後實施複查,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針對高氣溫戶外作業職安署亦補助危害預防之設施或器具,受理申請期限至9月30日止,如有意願,可洽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諮詢或提供臨場輔導(0800-068580)。

職安署修正發布「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一、為配合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規定,勞動部針對111年3月31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改善工  作環境及促進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辦理部分規定修正,發布令及要點,詳如附
        件。
 
二、 111年度補助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惟當年度經費用罊時,即停止辦理
         補助),如有相關補助問題,請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北、中、南、東區勞工健康
         服務中心諮詢或臨場輔導,免付費專線0800-068580(您要幫,我幫您)。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勞動部發布「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本(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亦於同日施行,為利各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為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並依規定補助其有關費用及進行服務品質監督管理等作為,勞動部於111年7月14日發布「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工安專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介紹(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告自111年5月1日施行。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職災保險規定從哪來。原先職災保險規定是在《勞工保險條例》底下,一般受僱勞工只要雇主有幫您投保勞保,保險權益就涵蓋了「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而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是由雇主幫您全額負擔,但如果您沒有一定雇主或是自營業者、加保在職業工會,就必須自負60%的職災保險費用。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可以獲得的補償保障有兩種,第一是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相關給付(例如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等),第二是《勞動基準法》中的規定,可獲得雇主的補償(法令規定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無論有無過失都要負補償責任)而新法施行後,勞工原先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的職業災害給付不再適用,將會依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較有利的規定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新立法,對勞工有哪些好處呢?
 
⑴保險範圍擴大,所有勞動者都可加保,簡化非典型勞工投保管道,忘記加保,勞工
    權益不受損、不分年紀和受僱身分,幾乎所有勞工都符合加保資格。
       ①明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之勞工不分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保險效力自
            勞工到職日起算;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仍得依規定請
            領相關給付。
      ② 取消投保年齡上限65歲限制,並擴大強制納保範圍。
        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工地工頭僱
            工)、未滿15歲工作者(如童星),將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提供簡便加保措施
 
⑵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職災給付金額全面提高,提升保障:
      ①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
       明訂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③增進各項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增加給付及津貼項目包括:
    醫療給付:醫療費用、健保特殊材料差額補助。
    傷病給付: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下同)前2個月發給100%,之後發給70%,最長2年。
    失能給付:失能年金不按年資改依失能程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
                        50%及20%發給,未達請領年金資格,可請領失能一次金。
    死亡給付:遺屬年金按月發給50%。
                        不符年金條件之遺屬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失蹤給付: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者,按月發給70%。
 
    各項津貼補助措施:針對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之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補助、失能及
                        死亡津貼;未加保之職災勞工提供失能及死亡補助;針對住院需人照
                        護,或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之職災勞
                        工,提供照護補助。
 
⑶加強職災預防與重建措施:
       ①設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
       ②優化職業病鑑定制度。
       ③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享有補助或僱用獎勵津貼、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
          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
       ④提供職災勞工從傷病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協助擬定復工計畫等重返
          職場之一站式服務。
 
    新法對勞工的照顧大幅度提升。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有大幅度的幫助這是可喜之處,但然對於多年來職業災害相關法規的糾結,卻未提出解決之道實屬可惜。這些問題的起因點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並未同步修正,造成將來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要承擔任,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卻不給付的狀況。所以新法上路後是否會增加勞資爭議案件尚不可得知,然能確定的是,若發生職業災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無法協助雇主降低補償金額,甚至擴大職災爭議,我想損失的不是雇主,而是全體勞資關係。當然避免職業災害的產生才是根本之道。未來,若能適度修法,將不合人性的法規予以修正,才不會照顧了勞工,苦了雇主。
 
    本文第一階段先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內容作簡要介紹說明,法規詳細條文可上勞動部查詢。第二部分將針對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職能工作內容及協助事項進行說明。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2022,官方首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說明。
⑵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2,官方首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宣導專區。
⑶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2,官方首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保簡介。
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案例下載,年度重大實例摘要,網頁文章。
⑸勞動部-職災保險法-A4折頁-中文4。
⑹勞動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彙編,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貨櫃卸貨作業發生被撞災害

一、行業種類:其他陸上運輸輔助業(5249)
 
二、災害類型:被撞(06)
 
三、媒介物:其他(工作車)(229)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罹災者林○○於 111 年 3 月○日 8 時 30 分許在○○企業社廠區,站在貨櫃後方,手拿工作車排擋桿拆除貨櫃鉛封並開啟貨櫃時,因其所駕駛工作車停放於貨櫃車後方距離約 5 公尺之廠房鐵門入口處,而廠房門口外到貨櫃的路面有斜度(約 3 度),且工作車又未熄火及未拉起手煞車狀況下,當林員背對工作車進行貨櫃車開門時,工作車突然往貨櫃車方向滑動,致林員遭工作車撞擊後被壓夾於工作車與貨櫃之間,造成林員胸腹背挫壓創併肋骨脊椎多發性骨折,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林○○遭滑動工作車撞擊後,被壓夾於工作車與貨櫃之間,造成胸腹背挫壓創併肋骨脊椎多發性骨折,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工作車停放於有滑動危險之斜坡,且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未將工作車熄火及未拉起手煞車。
 
(三)基本原因:
1、未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六、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十一、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 條第 6、1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應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四)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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